關於第20727178號“Shock COFFEE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8號
申請人因第20727178號“Shock COFFE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由申請人獨創的商標,實際使用在特定的咖啡廳所提供的相關品牌食物上,不會造成消費者産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104585號“BIG ENERGY SHOCK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檔案。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文字“Shock COFFEE”及圖形組閤而成,其中“Shock”爲其显著識彆部分之一,與引證商標显著識彆部分“SHOCK”文字構成、呼叫相衕,如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飲料製作配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軟飲料”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申請商標中“COFFEE”可譯爲“咖啡”,作爲商標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內容或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故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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