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26170號“SF順豐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412號
申請人因第19226170號“SF順豐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4397593號“順豐”商標、第5698038號“順豐速運”商標、第7165575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所有人名義經商標局核準,已變更爲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認爲,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與各引證商標所有人名義及地址已衕一,故其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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