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99475號“MENEN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185號
申請人因第20399475號“MENE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所引證的第12348499號“MEN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9866145號“MENG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含義、整體外觀上存在显著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自申請人設計以來就開始使用,已經在業界和消費者中具有一定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MENEN”與引證商標一“MENENG”、引證商標二“MENGEN”在字母構成、呼叫方式等方麵較爲接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人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穩壓電源;電器聯接器”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插頭、插座和其他接觸器(電連接);電線連接物;計量儀錶”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場所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使消費者將其區彆於以上引證商標的显著特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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