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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68963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3 13:27:48    0670網絡整理    271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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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968963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0號

   

  

申請人:大連美通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大連優路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96896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50600號圖形商標、國際註冊第954022號“FRESENIUS BIOTECH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構成要素、視覺效果等方麵區彆明顯,共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不緻引起消費者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構圖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如共存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施以一般註意力情形下可能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淨化劑;獸醫用生物製劑;空氣除臭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淨化劑;獸醫用藥”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用營養食物”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淨化劑;獸醫用生物製劑;空氣除臭劑”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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