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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40727號“鵬城駕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3 13:23:46    0670網絡整理    273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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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40727號“鵬城駕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188號

   

  

申請人:深圳市鵬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深圳市君勝知識産權代理事務所(普通閤夥)
  
  
申請人因第20540727號“鵬城駕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所引證的第1599816號“鞏乃斯大草原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972242號“JTQ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字形、含義、整體外觀上區彆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照片;申請商標在宣傳單頁、工作服、名片、培訓車輛上的使用;員工培訓照片;申請人年會照片;員工活動照片;廣告截圖。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在商標構成、呼叫方式等方麵存在一定差異,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識。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趙煥菲
段曉梅
韓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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