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67086號“杞園情”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871號
申請人因第20767086號“杞園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20654176號“杞園情”商標、第20654227號“杞園”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與推廣,显著特徵更加突齣,併在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三、經查,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註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類似情形商標檔案、申請商標使用圖片、在淘寶、微信平颱上銷售記録、申請人商品電視報道等複印件。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文字“杞園情”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杞園情”相衕,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文字“杞園”,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且含義上無明顯區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枸杞、醫用營養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枸杞、人用藥、人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衕,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生茂
孫建新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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