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91912號“韓閩黑金剛HHJ”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93號
申請人因第20991912號“韓閩黑金剛HHJ”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735391號“韓嶼黑金剛HYUHJG”商標、第20967524號“韓諾黑金剛HNKR”商標、第20604826號“韓玖黑金剛TXHJHJG”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本案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明確,不宜直接作爲在先權利駁迴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另外,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相關産品照片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爲有效在先商標,引證商標二、三已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駁迴。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三已被駁迴,故其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衝突。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韓閩黑金剛”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識彆部分“韓嶼黑金剛”僅一字之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液壓鎚;液壓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動力鎚;液壓機”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衕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龍俠
孫明娟
徐金豔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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