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57637號“夢之錦”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12 17: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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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57637號“夢之錦”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5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3日對第14457637號“夢之錦”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夢之藍”商標繫申請人獨創,與申請人具有緊密的對應關繫,具有極強的显著性。申請人在先註冊瞭“夢之藍”商標,享有絶對的在先商標權利。申請人在先使用“夢之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中國範圍內的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4253363號“夢之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指定商品部分相衕,部分類似。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抄襲申請人在先註冊的“夢之藍”、“海之藍”、“天之藍”繫列商標,申請瞭一繫列高度近似的“夢之錦”、“海之錦”、“藍色飛天”商標,被申請人的註冊行爲具有傍名牌的意圖,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極易給申請人帶來多方麵的損害。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註冊信息;
2、申請人企業基本情況證明;
3、申請人“夢之藍”商標信息;
4、“夢之藍”酒的知名度證據;
5、申請人對“夢之藍”商標的部分廣告投入情況;
6、“夢之藍”商標的維護情況;
7、申請人的相關媒體報道情況;
8、申請人的質量管理情況;
9、被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聲明放棄答辯。被申請人稱“恥與洋河理論,我愛洋河,源自傢鄉情結。隻想靜養生活。還信人間正道。”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巨大差異,申請人所羅列的“與夢之藍高度近似、具有傍名牌的意圖、會引起公衆的混淆誤認、會給洋河酒廠帶來巨大損失”均爲套話,都是無稽之談。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答辯材料曏我委所提質證意見與其無效宣告理由基本一緻。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被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漢字“夢之錦”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夢之藍”構成,從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繫列白酒知名度主要體現在藍色經典繫列上,故其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彆部分爲“藍”,而爭議商標併不包含“藍”字,落腳點爲“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存在明顯差彆,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相關公衆加以識彆應不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 娟
生茂
孫建新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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