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56330號“Qpower”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2 17:15:06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 2823
關於第21056330號“Qpowe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82號
申請人因第21056330號“Qpow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3175010號、第15465298號“QPOWER”商標、國際註冊第1279017號“Q2POWER”商標、第20542393號“輕動力 Q Q.POWER”商標、第10889663號“OPOW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整體外觀、設計理念、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大量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産品購銷閤衕、髮票及産品説明書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被商標局駁迴註冊申請,駁迴決定已經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四已被商標局駁迴註冊申請,不再成爲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遙控信號用電動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網絡通訊設備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成套電氣校驗裝置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唱片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整流用電力裝置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且申請商標“Qpower”與引證商標一、二“QPOWER”、引證商標三“Q2POWER”、引證商標五“OPOWER”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印象等方麵相衕或相近,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地區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博慈
張悅
尤宏巖
2017年12月20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發錶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