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904244號“情懷”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955號
申請人因第20904244號“情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882171號“情懷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113475號“老八 情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整體外觀、構成內容、呼叫方式、設計理念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使用圖片。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情懷”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显著識彆部分等方麵可以相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卽使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共衕使用,一般亦不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該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均包含显著識彆部分文字“情懷”,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衕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産生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高亞晶
劉盈盈
李磑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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