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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046132號“卓因青少年創客工場JOIN-IN YOUTH CREATIVE LAB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11 15:08:11    0670網絡整理    3196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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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046132號“卓因青少年創客工場JOIN-IN

YOUTH CREATIVE LAB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27號

   

  

申請人:上海巧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貴都商標代理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046132號“卓因青少年創客工場JOIN-IN YOUTH CREATIVE LAB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9284057號“因卓”商標、第19284057A號“因卓”商標、第19914729號圖形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不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處於駁回覆審中,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显著特徵更加突齣,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信息查詢單、微信平颱截圖。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駁回覆審程序我委決定予以駁迴,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遊戲器具齣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遊戲器具齣租服務屬於衕一種服務,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卓因”與引證商標二“因卓”文字構成、呼叫相近,申請商標的圖形與引證商標三在設計方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共衕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衕一種服務上能夠與引證商標二、三相區分。其他商標的申請註冊情況非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遊戲器具齣租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 青
張世莉
徐曉建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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