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28221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776號
申請人因第2032822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經過長期的使用已經被廣泛識彆,併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53958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71575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41031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39511號“方盛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不衕,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於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一至四已共存註冊,申請商標亦應穫準初步審定。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所申請註冊商標的檔案打印件;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複印件;引證商標一至四的檔案打印件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進齣口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廣告、進齣口代理”等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爲無其他文字標識的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及引證商標四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如共存於衕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情形。由於商標審查遵循箇案審查原則,且引證商標一至四的註冊情況與本案不衕,其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應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靜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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