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98451號“L(指定顔色)”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1 13: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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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註冊第1298451號“L(指定顔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716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98451號“L(指定顔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240298號“川淩CHUANL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397115號“齊鯉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170892號“簡凱JIANKA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齣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懇請暫緩申請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核準。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與多傢中國企業貿易往來的髮貨單及其中文翻譯複印件。2.申請人提交的貨運單及其中文翻譯複印件。3.申請人提交的針對引證商標一的撤銷申請書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其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複審指定使用的洩漏檢測和流量測量機器、儀器以及設備、洩露檢測和流量測量颱、空間控製颱、測量卡尺、功能檢測和裝配工作颱、用於輪子、輪緣以及輪胎的功能檢測工作颱和測量機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車輛計程器、測量裝置、精密測量儀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近,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衕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産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彆的显著性,從而不緻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混淆。據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的主張。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侯廣超
李晶
林麗娟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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