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513138號“超威”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530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26日對第13513138號“超威”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電池行業的領軍企業,年産銷量位居全國衕行業第二,在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申請人註冊使用在第9類“電池、蓄電池”等商品上的“超威”商標已使用十餘年,經過申請人長期的宣傳使用,“超威”商標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併且分彆在2008、2012年在“電池、蓄電池”商品上被商標局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第1481758號“超威及圖”商標、第3905750號“超威 CHAO WEI及圖”(指定顔色)商標、第5974587號“超威 CHIL WEE”商標、第10876678號“超威 CHILWEE”商標、第17747013號“超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構成指定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鑒於申請人第9類“超威”商標在“運載工具用蓄電池”等商品上被認定爲馳名商標,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馳名商標“超威”文字完全相衕,兩者商品關聯性緊密,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極有可能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其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行爲已經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字號相衕,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其模仿申請人引證商標進行註冊的主觀惡意明顯,故意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被申請人這種模仿高知名度商標、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八)項、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官網複印件;申請人所穫榮譽列錶及部分榮譽證書;申請人註冊商標列錶;“超威”商標穫得的部分榮譽;“超威”商標的內部使用證據;“超威”商標報刊雜誌、網絡媒體等宣傳資料;“超威”品牌産品銷售閤衕及髮票;“超威”打假維權的證據材料;申請人2014-2015年度公益情況錶;在先判決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五旣不相衕也不類似,兩者區彆明顯,在各自指定的商品上使用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爭議商標併非抄襲、摹仿引證商標。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自行設計的商標,無抄襲摹仿行爲,不具有惡意性,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行爲。請求維持複審商標的註冊申請。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爭議商標使用許可閤衕;爭議商標廣告閤衕及髮票;爭議商標投入費用明細滙總;爭議商標使用在各門麵店上的照片;爭議商標在展會上的使用照片及蔘展協議。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無錫誠信電動車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8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自行車等商品上,經商標局異議後於2016年9月14日穫準註冊。2015年1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至江西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卽本案被申請人。
2、引證商標一由長興縣電子電源有限公司於1999年6月17日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9類“蓄電瓶”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穫準註冊,續展後專用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2009年8月5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及變更程序後,轉至申請人名下。
引證商標二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