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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97127號“遼東紅豆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11 13:45:15    0670網絡整理    290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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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897127號“遼東紅豆杉”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66號

   

  

申請人:江蘇紅豆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無錫市名陽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遼寧紅豆杉技術髮展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27日對第14897127號“遼東紅豆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總公司及其“紅豆”産品具有極高知名度,申請人總公司“紅豆”商標早在1997年就被認定爲馳名商標。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651133號“紅豆 hongdo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856353號“紅豆 Hod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382313號“紅豆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960030號“紅豆杉 HONG DOU SH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紅豆杉”以外的樹木等商品上,極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四、生態農業是申請人及總公司的支柱産業之一,紅豆杉及紅豆生態園的知名度越來越高,爭議商標極易使消費者産生誤認。五、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總公司“紅豆”馳名商標、“紅豆杉”註冊商標的摹仿和抄襲,損害瞭申請人總公司的“紅豆”、“紅豆杉”商標的閤法權利。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與紅豆集糰有限公司的關繫證明;
  2.中國服裝協會齣具的證書;
  3.申請人總公司部分的證書;
  4.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5.“紅豆杉”農業産品的資料及照片;
  6.相關異議裁定、異議複審裁定、爭議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7月24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經商標局於2016年12月6日做齣的(2016)商標異字第0000041737號異議決定,在第31類指定使用的“樹木;聖誕樹;灌木;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準予註冊。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在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日之前申請註冊,分彆核定使用在第31類“新鮮蔬菜、樹木、鮮水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在專用權期限內,其所有人均爲本案申請人。
  3.1997年4月,申請人總公司紅豆集糰公司的“紅豆”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爲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供證據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經閤議組評議,本案焦點問題在於: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核定使用的燕麥、活動物等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林業産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樹木”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部分文字“遼東紅豆杉”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显著認讀文字“紅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鑒於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商標權利已經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得到保護,我委對申請人所主張的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不再評述。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申請人援引爭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所指的“帶有欺騙性的,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的標誌併稱爭議商標容易導緻公衆誤認。但申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在樹木等商品上的使用會導緻相關公衆對其內容質量等特點産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另外,《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在先權利”,是指在繫爭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鬚滿足的要件之一爲:他人未註冊商標於繫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在與繫爭商標指定的商品相衕或類似的商品上在中國已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由於申請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及證據中未明確提齣爭議商標損害其除商標權利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其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前亦已穫準註冊,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情形。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娜娜
孫侃華
許文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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