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34823號“九溪煙樹”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15號
申請人因第20734823號“九溪煙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1306195號“九溪 Jiu X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漢字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不會使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不屬於近似商標。第4092275號“九溪煙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專用期限至2016年11月27日,該商標未辦理續展手續,且過瞭寬展期,請求在該引證商標符閤《商標法》第五十條後再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的專用權至2016年11月27日,該商標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續展註冊,該商標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已不構成申請商標註冊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醣;糕點;食用澱粉;以米爲主的零食小喫”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相近,共存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醣;糕點;食用澱粉;以米爲主的零食小喫”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娜娜
孫侃華
許文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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