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41474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11 1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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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41474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604號
申請人因第2064147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140719號“圖形”商標、第10205954號“圖形”商標、第8968412號“圖形”商標、第8310353號“圖形”商標在圖形設計方麵有所區彆,商標併存使用,不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馬霄宇
李寧
馮洪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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