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61063號“尼瑪纔旦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65號
申請人因第20861063號“尼瑪纔旦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尼瑪纔旦”及藏語文字構成,該文字繫申請人的姓名,整體含義已區彆於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尼瑪”,若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等商品上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將其與西藏自治區尼瑪縣地名相聯繫,從而對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王曌偉
宋佳
郭京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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