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13715號“泰州廣達”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229號
申請人因第19913715號“泰州廣達”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易産生明確強於“泰州”地區的其他含義,具有商標應有的显著性。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雖然申請商標含有“泰州”,但該商標整體文字組閤除此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含義以外還有其他含義,故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請註冊併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李婧
馬靜
洪飛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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