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970524號“星光珠寶”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25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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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970524號“星光珠寶”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8960號
申請人因第18970524號“星光珠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主要複審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長期使用的商號和品牌,具有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19809號“星光及圖”商標、第6376229號“星光及圖”商標、第12106750號“星光”商標、第13493410號“星光”商標、第13495204號“星光”商標、第13982418號“星光聯盟STAR ALLIANCE及圖”商標、第18591916號“星光國際MUSIC FESTIVA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七)差異明顯,不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有其牠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此外,部分引證商標權利狀態待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對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宣傳及使用材料(如媒體報道、企業介紹、店鋪照片、産品圖片、宣傳材料、訂貨閤衕及髮票等)、相關商標檔案。
經查: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四、五、七的註冊申請均被商標局予以駁迴,且前述駁迴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二在部分核定服務上的註冊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亦被商標局予以撤銷,且前述部分撤銷決定亦已生效。
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四、五、七已喪失在先權利,故前述三件引證商標不再成爲申請商標取得初步審定的障礙。
其次,申請商標指定的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現核定使用的文秘服務、引證商標二現核定使用的複印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髮等服務旣不相衕亦非類似。
再次,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讀音、含義、文字構成等方麵均相近,衕時,申請商標指定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髮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髮服務亦類似,而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通過大量宣傳使用相關公衆足以將指定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髮服務”上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進行明顯區分。
最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商標在部分指定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三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髮服務”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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