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9447209號“福頤生”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6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3日對第9447209號“福頤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的第122396號“頤生 菌蔯及圖”商標、第5738852號“頤生YISHENG 始創於1894及圖”商標、第7081607號“金獎頤生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指定的酒産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歷史上繫我國酒産品榮穫的世博第一金,商務部頒予中華老字號稱號。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各引證商標構成相衕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實爲故意傍名牌,誤導消費者,易使消費者産生混淆,有損引證商標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標的显著性。故,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應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及引證商標所穫榮譽;引證商標在央視、東方衛視的高額廣告宣傳投入;申請人2014年和2015年的利潤錶及資産負債錶;諸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證明;申請人的諸引證商標受保護的記録等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申請在不衕的類彆,不是類似商品,且商標含義和整體區彆明顯。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商標檢索及關聯的國內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相關商標及域名等材料;新聞報道、廣告宣傳、全國各地會展及相關髮票複印件;財務審計報告;部分銷售閤衕等證據。
申請人主要質證意見:爭議商標損害申請人在先的高知名度商標權利,不具備商標所必鬚的显著性,混淆視聽。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青島雙維食品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10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併於2012年5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礦泉水”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22年5月27日。
引證商標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