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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28972號“MINMAX ITEC”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354號
申請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深圳市賽恩倍吉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828972號“MINMAX ITEC”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523773號“MINIMAX”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982261號“ITE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待撤銷案件審結後再予審理本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一、二併未實際使用及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二提起撤三申請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於2017年6月12日對引證商標一曏商標局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尚處於商標局撤三程序,上海錦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8月8日對引證商標一曏商標局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於2017年5月2日對引證商標一的撤三程序作齣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4512號決定不予撤銷,上海錦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7年5月27日對引證商標一的撤三決定曏我委提起撤銷複審申請,目前該商標仍爲有效註冊商標,其在先權利併未喪失。
申請人於2017年6月26日對引證商標二曏商標局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處於商標局撤三程序中,仍爲有效註冊商標,其在先權利併未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