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15141號“泰康TAIKANG”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521號
申請人因第19215141號“泰康TAIK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1243208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150224號“泰康之傢 TAIKANG COMMUNIT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24320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688863號“泰康之傢 TAIKANG PROPERT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權利人已經衕意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不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700897號“泰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82483號“泰康 註冊商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2709047號“泰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第1472589號“康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二)、第4163798號“蟻泰康YITAIK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5399516號“康泰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1198704號“康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6249958號“康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1198705號“康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6079309號“TaiK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四)已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待該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後再審理本案。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已經取得較強显著性和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瞭唯一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申請人企業信息;申請人所穫榮譽;申請商標使用證據;《衕意書》(公證件)。
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六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撤銷部分商品。2、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八、十處於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撤銷程序中,仍爲在先的有效商標。3、引證商標九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經商標局審查決定予以撤銷,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4、引證商標十四經商標局審查決定繼續有效,該決定已生效。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權利人明確衕意申請人註冊申請商標,且雙方商標有所區彆,上述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屬於類似商品,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牠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中藥成藥、醫用放射性物質、醫用氣體、消毒劑、醫用或獸醫用微生物培養物、醫用營養品、淨化劑、獸醫用製劑、殺蟲劑、衛生護墊消、醫用保健袋、牙用研磨劑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藥、西藥、空氣淨化製劑、空氣芳香劑、醫用放射性物質、醫用氣體、微生物用營養物質、滅榦朽真菌製劑、消毒劑、醫用保健袋、衛生巾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併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與引證商標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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