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725118號“老鬍衕”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74號
申請人因第18725118號“老鬍衕”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在指定的“穀類製品;豆粉”商品上聲明放棄,這樣將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8647499號“弄 老鬍衕”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不再存在權利衝突。二、商標局引證的第3998308號“過客 鬍衕比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意大利式)烘餡餅;(意式)麵食”商品上已被提起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請求中止本案審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推廣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第3998308號商標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材料;宣傳材料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經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程序,其在“(意大利式)烘餡餅;(意式)麵食”商品上的註冊不予撤銷,故其仍爲有效的在先商標。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主動放棄申請商標在“穀類製品;豆粉”商品上的駁回覆審申請,故本委針對該部分商品的駁迴決定不再評述。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包子;饅頭;花捲;麵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豆粉”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包子;饅頭;花捲;麵條”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意大利式)烘餡餅;(意式)麵食”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老鬍衕”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識彆部分“鬍衕比薩”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相近,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包子;饅頭;花捲;麵條”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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