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582966號“愛迪雲”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25 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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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582966號“愛迪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075號
申請人因第19582966號“愛迪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085309號“愛迪”商標、第18263639號“愛迪實驗室 WWW.AID.COM.C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長期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宣傳頁;實物圖片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經駁回覆審,其在“尋找贊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已穫準初步審定,在其他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已被駁迴。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服務外其他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愛迪雲”與引證商標一“愛迪”、引證商標二“愛迪實驗室 ”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相近,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市場營銷;對購買定單進行行政處理;會計;尋找贊助;爲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進齣口代理”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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