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83777號“BURN”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8 16: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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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83777號“BURN”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62號
申請人因第20883777號“BUR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5440638號“BURN”商標、第5484280號“BURN”商標、第4031987號“BUR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整體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三件引證商標提齣撤銷申請,懇請中止本案審理。綜上,申請商標的註冊符閤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仍爲在先有效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英文字母構成、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金屬管”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併存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玲
王珊
湯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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