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42068號“TOYOO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8 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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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42068號“TOYOO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50號
申請人因第20642068號“TOYO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引證的第1978458號“東洋TOYO及圖”商標、第5680381號“專風及圖”商標、第10408663號“TOYO及圖”商標、第3536857號“RED WHITE TOYO及圖”商標、第6678282號圖形商標、第16416758號“TOY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構成、含義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的聯繫,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一、三、四、六已實現共存,申請商標應予以核準註冊。綜上,申請商標的註冊符閤相關法律的規定,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官網主頁打印件;申請人産品手冊説明;廣告信息;申請人産品在世界各國的展會照片;展會攤位照片;産品資料;申請商標在匈牙利、俄羅斯穫準註冊信息;申請商標設計圖;相關網頁及搜索引擎對“OO”以及“TOYO”的髮音及釋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六在主要識彆英文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與引證商標五在圖形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泵(機器、引擎或馬達部件);壓縮機(機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併存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六相區分。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況與本案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玲
王珊
湯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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