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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363155號“BATMAN”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456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山東玲瓏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融安信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DC科米剋斯閤夥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3363155號“BATMAN”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1101號決定,於2017年03月06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被申請人提供的複審商標使用證據有效,駁迴申請人的撤銷申請,複審商標在“自行車、三輪車內胎”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不予撤銷。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經過調查,併未髮現被申請人在2013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將複審商標進行瞭實際的商業使用,因此,複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 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自行車、三輪車內胎”商品上一直持續使用。據此,複審商標在該商品上的註冊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關於“蝙蝠俠”形象的電影、漫畵、動畵片資料;
2、複審商標使用授權證明;
3、複審商標商品網絡銷售頁麵、銷售評價截圖及部分翻譯件等。
爲瞭查明案件事實,我委調取瞭被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的有關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經審查,與上述證據一緻,複審商標使用授權書爲公證件原件。
針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將複審商標在“自行車、三輪車內胎”商品上進行瞭實際的商業使用。據此,請求撤銷複審商標在該商品上的註冊。
經審理查明:1、複審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02年11月8提齣註冊申請,2004年1月21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車輛遮陽裝置;車座套;自行車;自行車或摩託車座套;纜車(高架纜車);打高爾夫球用手推車;兒童安全座(車輛用);嬰兒車;嬰兒推車蓋蓬;雪撬(車);自行車、三輪車內胎;氣球;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商品上。經續展,複審商標專用期至2024年1月20日。
2、申請人提交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日期爲2016年5月16日,請求撤銷商品爲“自行車、三輪車內胎”一項商品。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本案焦點爲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的商業使用。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併非複審商標使用證據;證據2顯示複審商標的使用授權書僅可證明複審商標的使用許可情況;證據3併非複審商標在“自行車、三輪車內胎”商品上的使用證據。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應予撤銷。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在“自行車、三輪車內胎”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田淑芹
邢妍
王覺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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