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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05971號“Pebble”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8 15:27:29    0670網絡整理    274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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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05971號“Pebbl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915號

   

  

申請人:深圳市漢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東順誠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0605971號“Pebbl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0545749號“PEBB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553202號“PEBBL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構成要素、文字構成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在相衕類彆上在先註冊中文商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Pebble”爲普通字體的純英文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PEBBLE”相比較,字母構成完全相衕,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傢用電動攪拌機、洗衣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廚房用電動軋碎機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機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其牠商標穫準註冊的情況與本案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應穫準註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苗
喬曏輝
劉盈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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