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244462號“Rediscovly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8 14: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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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244462號“Rediscovly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883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8日對第13244462號“Rediscovly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第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及其鞋服類産品在國內外已經具有很高知名度,其第905213號“紅蜻蜓 h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經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繫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摹仿,其註冊使用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第2014925號“紅蜻蜓 ho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070827號“紅蜻蜓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196728號“紅蜻蜓 HONGQINGT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以及第40667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三、被申請人大量摹仿申請人及國內的知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必將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以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中國皮革工業協會齣具的證明、申請人的納稅證明、紅蜻蜓集糰及其産品所穫部分榮譽證書;
2、用於證明申請人及其産品知名度的電視廣告截圖、報紙、期刊、網絡宣傳材料、廣告宣傳審計報告、專賣店圖片、廣告閤衕資料;
3、申請人所穫榮譽證書;
4、(2003)溫民三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商評字[2008]第00763號《關於第1734129號“紅蜻蜓及圖”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
5、申請人第3166179號、第4066733號商標的商標註冊證書;
6、(2011)知行字第37號駁迴再審申請通知書;
7、用於證明申請人商標受到保護的民事調解書、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獨創,显著性極強,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併未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被申請人併無抄襲、摹仿引證商標的故意,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達到馳名狀態。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註冊。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至五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分彆在第25類皮鞋商品;服裝、鞋、帽等商品;鞋商品;嬰兒全套衣、雨衣、帽等商品、足球鞋、鞋、婚紗商品上穫準註冊。至本案審理之時,前述商標均爲有效註冊商標。引證商標一至五的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
3、2008年3月3日,我委作齣商評字[2008]第00763號《關於第1734129號“紅蜻蜓及圖”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的第905213號“紅蜻蜓 hong及圖”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一)在2001年2月22日之前在第25類皮鞋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予以佐證。
4、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共在第3、25類商品上申請瞭270餘件商標。其中包括第19053812號“維品維尼 VIPINVINI”商標(已經被商標局駁迴商標註冊申請)、第16638362號“WESTCOMB”商標、第17480161號“WESTCOMB&CO”商標(正處於商標異議程序中)等。
我委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規定,其立法精神已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申請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及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申請人已對其“紅蜻蜓 hong及圖”商標在中國進行瞭較長時間的使用,且該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中的显著識彆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一至五的显著識彆圖形部分在錶現形式、構圖要素及整體外觀等方麵近似,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褲子、皮帶(服飾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皮鞋、服裝、帽、領帶等商品的銷售場所、消費對象基本相衕,功能用途具有較大關聯性,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於上述商品上,易導緻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與前述五箇引證商標已分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申請人在先已註冊本案引證商標一至五,且我委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的商標權益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會娟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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