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498812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123號
申請人因第204988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355656號“nuo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37168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8371682A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847309號“汛網 極速上網體驗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4866723號“訊普易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區彆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已被我委在駁回覆審程序中駁迴註冊申請,該決定已産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二的註冊申請已被駁迴,因此,申請商標與該引證商標已不存在在先商標權衝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五显著標識之一的圖形、引證商標三相比較,在構圖、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2類室內裝飾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42類技術研究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第42類服裝設計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第42類技術研究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第42類質量控製等服務不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該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42類除室內裝飾設計以外的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42類技術研究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第42類服裝設計等服務、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第42類技術研究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第42類質量控製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四、五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駁迴。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併能使相關公衆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室內裝飾設計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倩
王繼連
王釩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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