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304380號“客天味”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2-25 08: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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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304380號“客天味”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80號
申請人於2017年1月26日對第17304380號“客天味”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創立於1993年,是一傢從事調味品生産、研髮的大型現代化企業,“天味”是申請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號和主打品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564083號“天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84088號“天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288308號“天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578869號“天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以及第7139197號“天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天味”是申請人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號,而爭議商標的文字與申請人商號構成近似,其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衕時,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惡意,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相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2、相關商標檔案及商標註冊證;
3、用於證明申請人及其商標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榮譽證書、銷售閤衕、髮票、廣告宣傳、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4、被申請人企業信用信息。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被
2、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之前,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就已在第30類醬油等商品上被核準註冊,在本案審理之時,上述五枚引證商標均在專用權期限範圍內,所有人均爲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1、爭議商標的文字“客天味”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的“天味”文字,且含義未産生明顯區分,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時,易將爭議商標與上述五枚引證商標相混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醬油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醬油等商品均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常見的調味品或者食材等,在消費對象、銷售場所等方麵相衕或者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商標一、二、三、四、五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基本未體現其主張的在先商號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情況,上述證據尚不能證明其商號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故申請人的該項無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另,鑒於《商標法》第七條爲總則性條款,其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故我委對該條款不再單獨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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