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0782138號“真鑫送福”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8 1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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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0782138號“真鑫送福”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95號
申請人於2017年6月19日對第10782138號“真鑫送福”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3652226號“真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在市場上共存使用,極易導緻消費者誤認爲屬於衕一主體所有,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且申請人的“真心”商標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顯然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模仿。此外,申請人在衕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在先商號近似,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損害瞭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等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及各項榮譽證書等;
2、法院判決書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3、緻歉聲明、公證書;
4、被申請人申請的“真心送福”商標查詢結果列錶、被申請人申請商標官網明細錶;
5、銷售“真心送福”罐頭産品照片、瓶蓋照片。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存在侵害申請人商標權的情形。爭議商標通過被申請人長期持續使用和宣傳,在市場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與被申請人形成瞭唯一特定聯繫。多箇含“真心”的商標在第29類已穫準註冊。綜上,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廣告代理閤衕、髮票及廣告;
2、企業供銷閤衕及髮票;
3、商標使用授權書;
4、産品陳列協議。
我委將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寄送申請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齣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的閤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存在質疑。且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早在2010年10月,被申請人的“真心送福”商標卽已被認定爲侵犯瞭申請人的“真心”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至今被申請人仍在銷售侵權産品,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申請人的利益。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等規定,爭議商標應予以宣告無效。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3、2011年5月27日,商標局認定申請人使用在第29類水果罐頭、水産罐頭商品上的“真心”註冊商標爲相關公衆所熟知。
4、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在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第8146911號“真心送福”商標提齣的無效宣告案件中,我委以商評字【2016】第0000010063號無效宣告裁定書認定上述商標在水産罐頭、聽裝(罐裝魚)、肉罐頭、蔬菜罐頭、罐裝水果商品上與本案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其餘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不服上述裁定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以(2016)京73行初第1571號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16)京行終4449號行政判決書維持瞭我委上述無效宣告裁定。被申請人還因在生産銷售“真心送福”黃桃罐頭産品過程中,使用與引證商標“真心”相衕的字體,併且,使用的瓶蓋與本案申請人特有的瓶蓋設計近似,被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判定構成對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侵害和不正當競爭。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中,爭議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相關的實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雙方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首先,爭議商標“真鑫送福”中的“真鑫”與引證商標的“真心”二字呼叫相衕,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關聯性,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果罐頭;肉罐頭;水産罐頭”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果罐頭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而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及上述我委查明事實,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引證商標在水果罐頭、水産罐頭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均位於遼寧省大連炮颱經濟開髮區,所處地域相衕,經營範圍均包含罐頭,被申請人理應知曉申請人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的知名“真心”商標,其主觀惡意明顯。加之被申請人所提交的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通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瞭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因此,二者商標在前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誤認爲繫列商標或二者具有某種關聯,進而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在“水果罐頭;肉罐頭;水産罐頭”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註冊情況與本案不衕,不是判定本案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當然依據。
其次,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肉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果罐頭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肉等其餘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真鑫送福”與申請人的商號“真心”併未構成相衕或基本相衕,相關公衆一般不易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聯繫在一起,從而損害申請人利益。故併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所主張的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另,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良影響主要是指因商標標識本身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要素違反公序良俗而産生不良影響,由於本案爭議商標併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請人該項理由不成立。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故爭議商標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
此外,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條的規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應有相應證據支持,在無相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部分成立)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水果罐頭;肉罐頭;水産罐頭”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在肉等其餘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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