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44334號“先生書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8 1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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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44334號“先生書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1706號
申請人因第21044334號“先生書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20250005號“先生書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商標局駁迴,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646318號“7先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142682號“先生S Bar M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5353984號“G•先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5054299號“K先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字形、呼叫、含義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且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已經穫準註冊,引證商標二、四、五也已在類似服務上共存,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商標局駁迴,該駁迴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一已被駁迴,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標權衝突。
申請商標“先生書院”文字與引證商標二“7先生”文字、引證商標三中显著標識之一的“先生”文字、引證商標四“G先生”文字、引證商標五“K先生”文字相比較,均含“先生”文字,其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麵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5類廣告、會計等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分彆核定使用的第35類廣告、會計、室外廣告、廣告宣傳等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分彆註冊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易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已分彆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稱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衕時,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綜上,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應予駁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影
王繼連
陳亮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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