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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25124號“Bath&Body Work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59817號重審第0000001825號
申請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羅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6]第0000059817號《關於第16325124號“Bath&Body Works”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以下稱知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知産法院作齣(2016)京73行初第5892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一審判決),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我委不服一審判決,在規定期限內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高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作齣(2017)京行終2820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二審判決),判決駁迴我委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法院二審判決認爲,本案申請商標由文字和圖形組成,其圖形部分佔據申請商標的較大比例併且已經指定顔色,整體上具有显著性,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併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迴我委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根據法院二審判決,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整體上具有显著性,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標誌,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王釩
王繼連
王倩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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