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400708號“嬋繡Chan Xiu”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25 08: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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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400708號“嬋繡Chan Xiu”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276號
申請人因第19400708號“嬋繡Chan Xiu”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第18921760號“禪秀 當岱DANGDA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無效,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第16323971號“嬋秀”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組成元素、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所有人所處地緣、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差異,麵臨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有所不衕,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産品照片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二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精油;脣膏;化妝品;指甲油;肥皂;去汙劑;空氣芳香劑;動物用化妝品;香;牙膏”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整體無明確含義相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混淆或認爲其間存有某種密切聯繫,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所有人所處地緣、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差異,不是判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近似的充分條件。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彆於引證商標一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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