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598749號“KOLCA”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7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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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598749號“KOLCA”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816號
申請人因第19598749號“KOLC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090588號“KOCC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736427號“KOLO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其显著性進一步增強,與引證商標一、二區彆明顯,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商標檔案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二經商標駁回覆審程序,其註冊申請依法被駁迴,目前已爲無效商標。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二已爲無效商標,已不能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襪;帽子;運動鞋;褲子;服裝帶(衣服);運動靴;涼鞋;圍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字母構成、呼叫相近,整體上無具體含義相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衆混淆,從而造成相關公衆對前述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前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瞭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經其使用申請商標已具有區彆於引證商標一的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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