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54125號“竹溪雅”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7 15: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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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54125號“竹溪雅”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630號
申請人因第20754125號“竹溪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其他含義,經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繫,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包含“竹溪”文字的商標已成功註冊,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産品及弔牌圖片等打印件。
我委認爲,“竹溪”隸屬於湖北省十堰市,申請商標“竹溪雅”中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形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婷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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