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831404號“萊享瘦”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791號
申請人因第19831404號“萊享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獨特的內涵,爲暗示性的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具有較強显著性,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申請商標經過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瞭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商標信息、宣傳使用證據等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中的文字“瘦”易使相關公衆聯想到“瘦身”之意。本案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一般不具有前述功效,若允許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易使相關公衆對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故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案指定商品併無“瘦身”功效,故申請商標未僅直接錶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申請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磊
趙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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