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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51858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7 14:10:06    0670網絡整理    250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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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051858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21380號重審第0000001835號

   

  

申請人:株式會社可智艾
  委託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7]第0000021380號《關於第18051858號圖形(指定顔色)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齣(2017)京73行初第5894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經審理查明:
  1.申請人明確錶示放棄申請商標在安排和組織研討會、提供在線電子齣版物(非下載)、齣借書籍的圖書館、書籍齣版、録像帶髮行、録像帶録製服務上的複審申請,故商標局關於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駁迴決定已經生效。本案審理範圍爲申請商標在輔導、培訓、利用互聯網教學、人纔培養方麵知識的教授、技藝、體育或知識的教授複審服務的註冊申請。
  2.2017年4月21日商標局作齣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662號關於第5131213號“G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對引證商標一的註冊予以撤銷,併刊登在商標局於2017年7月13日作齣的第1559期註冊商標撤銷公告上。據此,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複審服務與第1462136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兩商標在非類似服務上併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此外,根據我委查明事實,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輔導、培訓、利用互聯網教學、人纔培養方麵知識的教授、技藝、體育或知識的教授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輔導、培訓、利用互聯網教學、人纔培養方麵知識的教授、技藝、體育或知識的教授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閤議組成員:戴豔
安蕾
徐永壘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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