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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15588號“喜馬拉雅黑金”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7 14:06:01    0670網絡整理    288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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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15588號“喜馬拉雅黑金”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82號

   

  

申請人:成都南野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行之知識産權服務集糰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715588號“喜馬拉雅黑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通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特徵。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産生誤認。其他類彆中已有類似商標穫準註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其他含有“喜馬拉雅”文字的商標信息;申請人公司章程;廣告宣傳閤衕;搜狗搜索網頁內容;用戶意見錶;産品及店麵圖片;銷售閤衕;宣傳資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喜馬拉雅黑金”爲普通字體的純文字組閤商標,與“喜馬拉雅黑金耳”僅相差末尾一箇字。“喜馬拉雅黑金耳”是一種生長在喜馬拉雅山脈的菌類植物,外形似木耳,營養價值高,産量少,申請人宣傳資料亦有相關介紹。申請商標使用在木耳、蔬菜罐頭等指定商品上,消費者易將其與“喜馬拉雅黑金耳”相混淆,從而對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註冊性。申請人列舉其他商標註冊的情況與本案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戴豔
安蕾
牟琳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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