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538088號“AL Universa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7 1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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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538088號“AL Universa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06號
申請人於2017年2月20日對第12538088號“AL Universa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江詩丹頓(VACHERON CONSTANTIN)是世界最古老的鐘錶品牌,也是世界最著名的錶廠之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國際註冊第573086號“VACHERON CONSTANTI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還在第14類商品上申請瞭第19991912號“VACHERCONSETANNI”商標和第14898567號圖形商標,可見被申請人完全知曉申請人“VACHERON CONSTANTIN及圖”商標的知名度,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帶有明顯的抄襲和摹仿的故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打印件或複印件):
1、國傢圖書館檢索VACHERON CONSTANTIN江詩丹頓的期刊和報道;
2、引證商標檔案信息和第19504933號商標駁迴通知書;
3、被申請人申請的商標檔案信息。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衕,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併未導緻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兩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未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也未搶註任何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進行的閤法註冊,不屬於帶有欺騙性的行爲,也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註冊。
我委將被申請人答辯材料寄送申請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齣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圖形商標是申請人旂下江詩丹頓品牌標誌,經過宣傳和使用,在相關公衆中已具有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帶有明顯惡意。爭議商標應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質證證據: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書複印件、被申請人申請的其他商標檔案信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VACHERON & CONSTANTIN S.A.提齣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核定使用在第14類錶等商品上。後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轉讓予RICHEMONT INTERNATIONAL S.A.,卽本案申請人名下。引證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1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英文“AL Universa”和十字花圖形組閤而成的圖文組閤商標,引證商標由英文“VACHERON CONSTANTIN”及十字花圖形組閤而成。十字花圖形部分分彆爲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的獨立显著識彆部分,在構成要素、構圖特徵及錶現形式等方麵相近,整體組閤方式及視覺效果極爲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玉鵰首飾;鑰匙圈(小飾物或短鏈飾物);翡翠;鏈(首飾);錶;護身符(首飾);手鐲”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錶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貴重金屬錠;首飾盒”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首飾和珠寶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麵具有密切關聯性,屬於具有密切關聯的商品。且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證明其江詩丹頓(VACHERON CONSTANTIN)標識在鐘錶等商品上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衕時,被
另,爭議商標本身併非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此外,被申請人援引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委認爲,申請人併未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主張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其具體理由也併未主張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任何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且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衕一種或類似或具有密切關聯性的商品上已爲註冊商標,故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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