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8943235號“萬保 WANBAO”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2-24 15: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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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8943235號“萬保 WANBAO”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132號
申請人因第18943235號“萬保 WANBA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18355514號“WANBAO OFFICE FURNITUR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我委駁回覆審決定書予以駁迴,該決定書現已生效。
我委認爲,鑒於引證商標未取得專用權,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郭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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