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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419330號“九郞春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63號
申請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糰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識産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崇州市樑井酒廠
委託代理人:成都希源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21日對第13419330號“九郞春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國內著名的酒類生産企業,在行業內享譽盛名。二、爭議商標與第5378029號“九糧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24163號“九糧JIU LIA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61693號“五糧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被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和使用商標的行爲違背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隻留文字、不見圖形,這進一步擴大瞭消費者産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其行爲極易擾亂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從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四、爭議商標註冊後使用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繫,從而引起消費者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質量或者來源産生誤認,損害相關公衆的利益。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商標註冊信息;
2、申請人所穫榮譽證明;
3、申請人“五糧春”品牌知名度證據;
4、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
5、被申請人網站截圖。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具有显著性和獨創性,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差異明顯,併不構成相衕近似,且被申請人不存在惡意模仿的主觀目的,在市場中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産品銷售髮票、産品及其包裝圖片等證據。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提交瞭質證意見,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我委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10月24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後經異議程序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蒸餾飲料、清酒、食用酒精、燒酒”等商品上,註冊公告於2016年2月28日刊登在《商標公告》第1493期上。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申請註冊併穫得核準,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開胃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我委審理本案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爲申請人有效註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所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爲原則性條款,我委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具體評述如下:
一、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開胃酒、燒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開胃酒、白酒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由“九郞春”及圖形構成,文字“九郞春”爲其显著識彆部分,引證商標一由“九糧春”構成,引證商標二由“九糧”及對應拚音構成,引證商標三由“五糧春”構成,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相近,雙方商標併存於酒類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認爲二者所標示商品齣自衕一生産廠傢,從而髮生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能夠與各引證商標區分,不緻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反對爭議商標註冊,但尚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欺騙性,進而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質量等特點産生誤認,因此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的標誌。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於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併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麵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此外,申請人還援引《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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