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818752號“川湘奇”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6 14: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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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7818752號“川湘奇”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366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4日對第17818752號“川湘奇”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獨立創作併在先申請註冊瞭第11468936號“川奇香”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該商標具有显著特徵,且經過長期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是親鏚關繫、閤作關繫,被申請人明知引證商標的存在,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繫惡意搶註。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相關主體資格證明、“川香傲”商標資料、申請人與旂下經銷商的對賬單、産品及店鋪照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籤署的《終止閤作協議》、微信談話截圖。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被
2、引證商標由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文字“川湘奇”構成,引證商標由文字“川奇香”構成,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方麵相近,且含義不易區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食鹽、醬油、調味料、調味醬、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醋、調味品、食鹽”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若衕時使用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故在該部分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就衕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衕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閤衕、業務關繫或者其他關繫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齣異議的,不予註冊”,該條旨在製止存在特定關繫的主體間的商標搶註行爲,以保護商事業務往來中商標所有人的正當權益,所保護的是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首先,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申請人已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食鹽、醬油、調味料、調味醬、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在先註冊瞭引證商標,且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給予保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屬於該條款的調整範疇。其次,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烹飪用穀蛋白添加劑、天然增甜劑、麵粉、食用澱粉”商品或相類似商品上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閤衕、業務往來關繫或者其他關繫,因此,爭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食鹽、醬油、調味料、調味醬、調味品、食用芳香劑”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少文
劉胤穎
覃莎莎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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