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851840號“澧水農居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6 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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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51840號“澧水農居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777號
申請人因第20851840號“澧水農居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經其長期廣泛使用與宣傳,已取得瞭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6073457號“澧水LI SHUI FOO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811755號“澧水山珍 NATURE TREASURE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138846號“澧水茶園”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8992615號“澧水源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衕時存在不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和誤認,不應被認定爲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産品包裝箱。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文字“澧水農居”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澧水”,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含義上也無明顯區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文字“澧水農居”與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文字“澧水山珍”、引證商標三“澧水茶園”、引證商標四“澧水源”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印象相近,含義上也未産生明顯的可區彆性,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註意力觀察,易産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腌製蔬菜、食用油”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腌製蔬菜”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魚(非活)”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上述複審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在上述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繫,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與諸多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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