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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858468號“鑫凱盛”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586號
申請人:凱盛傢紡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南通市名流商標事務所(普通閤夥)
被申請人:上海洲天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22日對第16858468號“鑫凱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是一傢專業從事傢用紡織品研髮、設計、生産、銷售的大型企業,“凱盛”是申請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主打品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929895號“凱盛 KAISH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以及第4074078號“金凱盛 JINKAISH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凱盛”也是申請人長期使用併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申請人對其享有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申請人享有的在先權利。
3、申請人的“凱盛”繫列商標經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具有惡意,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民法通則》第四條等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相關法院判決;
2、申請人廠房、廣告牌照片及其穫得的相關證書等材料。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及相關材料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被
申請人於2015年5月4日在第24類被子等商品上曏商標局提齣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2016年6月28日被核準註冊。
2、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在第24類被子等商品上被核準註冊,在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兩引證商標均在專用權期限範圍內,所有人均爲本案申請人。
我委認爲,1、爭議商標文字“鑫凱盛”完整包含瞭引證商標一的“凱盛”文字,且含義未産生明顯區分;爭議商標的上述文字與引證商標二的“金凱盛”文字相比較,均由三箇漢字組成,僅一字之差,在視覺效果等方麵亦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時,易將爭議商標與上述兩引證商標相混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被子、佈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麵相衕或者相似,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基本未體現其主張的商號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佈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故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瞭其在先商號權的無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3、鑒於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瞭引證商標一、二,且本案已經適應《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審理,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另,鑒於《商標法》第一條和第九條爲總則性條款,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他具體條款中,故我委對上述條款不再單獨予以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許建明
喬燁宏
申瓊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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