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8348351號“永元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6 12: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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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8348351號“永元德”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9446號
申請人於2017年4月14日對第8348351號“永元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在先申請註冊有第4374155號“永元德”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被申請人註冊的爭議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1)和知民初字第0081號民事判決書複印件、天津市河北區百年永元德涮肉坊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商標檔案、《商標週刊》、《每日新報》、北京知識産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606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55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根據我委查明事實2,引證商標未穫得註冊商標專用權,申請人引證該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基礎已不存在。故申請人該項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請人併無其他理由主張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張博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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