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95164號“硅穀大院SILICON VALLEY COMPOUND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6 1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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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95164號“硅穀大院SILICON VALLEY
COMPOUND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2563號
申請人因第20795164號“硅穀大院SILICON VALLEY COMPOUN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雖包含“硅穀”,但傳統稱謂的“硅穀”是指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電子工業基地,是世界最爲知名的電子工業集中地,目前“硅穀”已經泛化爲世界各國半導體工業聚集區的代名詞,故申請商標併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徐苗
喬曏輝
劉盈盈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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