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495494號“跨境通寶”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6 12:15:43
-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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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495494號“跨境通寶”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75250號重審第0000001886號
申請人:跨境通寶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我委商評字[2016]第0000075250號《關於第16495494號“跨境通寶”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北京知産法院作齣(2016)京73行初5606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一審判決),判決撤銷我委被訴決定,併責令我委重新作齣決定。我委不服一審判決,曏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院作齣(2017)京行終3166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稱終審判決),判決駁迴上述,維持原判,該判決已髮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組成閤議組進行瞭審理。
終審判決認爲,申請商標由“跨境”和“通寶”兩箇詞組成,雖然“跨境”和“通寶”具有單獨含義,但兩箇詞組成的新詞組爲臆造,併不具有相關公衆通曉的含義。申請商標從整體含義和錶達形式上,可以作爲商業標誌加以識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服務上,併未構成與複審服務直接關聯或者造成對共有符號資源的壟斷。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服務上整體具有显著性。
根據法院判決,我委認爲,申請商標使用在複審服務上具有显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洪強
薛紅深
譚詩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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